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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因购买虚拟货币产生的纠纷

2021-03-11
来源:国晖小编
1424人已看过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男,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一:深圳XX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二:伍某,男,汉族,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诉称:

一、2018年7月被告一向原告推广其发行的虚拟货币REL(相对链),并承诺原告在2018年9月、10月就可以获利,且一年以内可以随时退还购买本金。在被告一相关负责人及被告二的指导下,原告安装了深圳市XX科技传媒有限公司开发的电子货币钱包DaWallet和ImTOKen,被告一要求原告将购买款直接转给被告二,被告二在收到款项后,将被告一发行的电子货币REL发到了原告的DaWallet和ImTOKen钱包中。

虚拟货币REL

原告具体购买虚拟货币的时间及金额:

(1)2018年7月25日付款人民币42000元;

(2)2018年7月31日付款人民币37505元;

(3)2018年8月8日付款人民币27484元;

(4)2018年8月13付款人民币20000元;

(5)2018年8月29号付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136989元。

二、2018年11月13日,被告一通知原告购买的REL要锁定一年。2018年12月4日,被告一告知原告要将原告购买的REL虚拟货币转到被告一新的交易平台,不能退回本金。

三、2018年12月9日,被告一负责人及被告二承诺会保证原告的本金和收益,并写下了承诺书。被告二并承诺会在12月30号之前退回原告的本金。

四、2019年1月初,原告了解到被告一实际并没有销售虚拟货币的经营许可资质,故于2019年1月14日委托律师向被告一出具律师函,要求其返还购买本金,但被告一置之不理。

被告一实际并没有销售虛拟货币的经营许可资质

原告认为,被告一实际并没有销售虛拟货币的经营许可资质,故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一应将原告支付的购买本金合计人民币136989元返还给原告。原告多次与被告一、被告二协商,两被告均置之不理。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因购买REL(相对链)虚拟货币的款项人民币136989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4794.6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29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29日),合计141783.61元。

2、被告二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购买虚拟货币的钱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赵某、被告深圳XX技术有限公司和伍某确认被告伍某尚欠原告赵某货款126989元及利息17276元(利息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以1369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12月11日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751元;第二部分以1269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从2019年4月20日止为16525元,以上共计17276元);

二、被告伍某自愿向原告赵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伍某承诺分10期向原告赵某偿还货款、货款利息及律师费共计149265元,具体付款期限如下: 1、2019年7月20日前支付款项15000元;2、2019年8月20日前支付款项15000元;3、2019年9月20日前支付款项15000元;4、2019年10月20日前支付款项15000元;5、2019年11月20日前支付款项15000元;6、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款项15000元;7、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款项15000元;8、2020年2月20日前支付款项15000元;9、2020年3月20日前支付款项15000元;10、2020年4月20日前支付款项14265元。被告伍某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赵某指定账户;

三、若被告伍某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原告赵某有权从被告伍某未付款之日起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赵某放弃要求被告深圳XX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涉案款项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虚拟货币,被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因此原告要求退还购买虚拟货币的钱款。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为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后促成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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